关于上海市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备案 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9 17:27:56
关于上海市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备案
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节能服务备案机构:
根据《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于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经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复审合格后重新发证。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复审要求将相关复审材料(材料要求见附录),于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6:30,递交至节能与综合利用一门式受理窗口(中山北一路121号大厅)。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11月12日。
联系人:王茜茜 23112730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