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本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管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7 11:42:15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本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管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0)350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税务局,市税务直属分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扶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的规定(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本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管理和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管理机构。本市成立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负责统筹协调项目认定、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理等工作。认定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组成。认定委下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负责政策宣传、项目受理、项目检测、组织评审、专家管理等日常工作。认定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所属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花园路171号)。
二、项目认定范围。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以下简称“项目认定”)的范围,包括《通知》所附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五大类十七种项目。
项目认定的审核管理等费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落实。
三、申报条件。申报项目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五大类十七种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2.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计算申请认定项目所得;
3.有健全的技术工艺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基础台帐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5.申请认定的项目符合《通知》所附优惠目录规定的条件;
6.申请认定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验收。
四、认定程序。项目认定实行企业申请、认定办受理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认定委审议通过的办法。
申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的企业,应在当年年底前(注:2008年度和2009年度项目,在2010年7月底前)向认定办提交当年度《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共六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
2、企业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及项目利润计算表。
3、企业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技术方案及所达到的技术指标说明。
4、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条件的有关证明(必要时附上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
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建设批复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6、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的申请需要项目用户的意见。
《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申请表》可以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www.sheitc.gov.cn)或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网(www.sh-ec.org)下载。
认定办对企业的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属于项目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2.对不属于项目认定范围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即告知申报企业,且说明理由;对双方有争议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报认定委裁定;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认定办根据《通知》所附优惠目录要求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分类,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现场核查笔录》,必要时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认定办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是否符合《通知》所附优惠目录规定的条件,是否已通过相关验收。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在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未通过认定的项目,由认定办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认定办将公示情况,汇总专家评审结论提交认定委审议,并根据认定委审议结果,对审定通过的项目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网站予以公告,发放《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及《告知书》。
五、异议申诉。申请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认定委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申请企业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税务办理。通过项目认定的企业,凭《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手续。
七、项目转让。获得项目认定证书的企业,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将项目转让的,应自变更或转让起一个月内向认定办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转让协议等证明材料备案。
八、工作要求。项目认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专家管理。认定委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由个人自愿申报或政府相关部门推荐,认定办受理,认定委审核。评审专家应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通知》所附优惠目录内相关项目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熟悉项目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认定办负责评审专家库新增和变更的日常管理工作,新增和变更专家名单将在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认定办将被推荐专家情况、公示结果及初步审核意见报认定委审定,并录入专家库。认定办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项目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相关专家参与核查及评审。
十、监督管理。认定办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认定委报告监督情况和建议,并按认定委要求落实监督任务。
建立通过认定项目情况报告制度。相关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认定办报送上一年度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具体要求由认定办根据工作需要明确。
十一、罚则。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撤销通过项目认定的结论: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通过认定的;
2.越权或者违反认定程序通过项目认定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企业和项目真实活动情况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认定的;
4.年检、抽查达不到项目认定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撤销通过认定结论的项目,由认定办收回其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对已获《认定证书》的项目,税务部门在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发现认定有误的,应停止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及时通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与认定委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追缴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对上述第3点情形的项目,由税务部门按税收征收法规予以处理。
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对伪造《认定证书》者,依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十二、附则。本通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项目认定受理窗口: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联系人:魏玉剑
电话:63122150
地址:上海市花园路171号
附件:1.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流程
附件:2.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