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节能政策】关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松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松府办【2015】123号)
发布时间:2017-06-28 10:30:28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松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
(沪松府办〔2015〕123号)
根据关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松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
(一)支持大力引进和培育高端制造业
优先推荐我区重点高端制造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有关扶持 资金项目,并根据要求予以配套。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端制造业优秀企业, 经认定,根据其对区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以帮助企业 降低成本、研发技术、引进人才等。对存量企业,增加产能扩大 再生产的,经认定,按其增量贡献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对新引进的重点高端制造企业,经认定,在本区租赁生产办 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 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改造提升
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骨干企业技改项目,经认定,按其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 8%的一次性补贴(基建投资按不高于核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0%计入),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支持企业采购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施设备,经认定,给予企业采购费用的 15%,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贴。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 500 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
支持我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对经认定的我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生产企业,根据其签订的首台 (套)技术装备采购使用协议,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给予生产企业补贴,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增强科技研发能力
对经认定的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贴; 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本区优势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的产学研创新项目,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效益突出的给予不高于项目研发投入的20%补贴, 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新”经济重点领域产业化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的项目,项目总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补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首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经复核或再次认定为当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 予奖励1万元。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
1、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跨国地区总部、 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结算中心、营运中心等),经认定,根据其对区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和产品的升级、市场开拓、人才引进培训等。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的,经认定,按其增量贡献参照以上政策 执行。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规模及营业额,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的开办补贴,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具体参照标准为: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5亿元的,补贴1000万,年营业 额首次超过10亿元的,补贴500万,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的, 补贴300万。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区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一定期 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 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的,经认定,参照执行。
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的高管及专业骨干人员,经认定,给予适当奖励。
对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若有市级资金支持优先予以配套。
2、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新引进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重 点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经济主体及平台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区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 内给予适当补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 30% 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 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服务器托管费等,按照三年总费用的 2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对经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 贴;对经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给予 6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贴。
3、支持专业服务领域发展。对新引进的专业服务领域重点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区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对经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为重大项目落户本区提供优质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 服务机构,经认定,三年内按引进项目形成区贡献5%予以奖励, 单个项目每年奖励上限为50万元。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40万元 一次性补贴;对经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 60万元补贴。
4、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重点文创企业,经认 定,根据其对区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 内给予适当补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 30% 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工业设计中心,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认定的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园,给予40万元补贴。
对获得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资助的本区企业,给予100万 元补贴;对获得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资助的本区企业,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二)旅游业
1、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对获得市级旅游专项资金扶 持的旅游项目,按照1:1以内比例安排资金配套;对发挥引领作用的旅游项目,按照其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当年实际 发生贷款贴息扶持,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1年。对开发新业态、新模式旅游项目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智慧旅游项目建设的,给予其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开发松江名特优土特产品、特色菜肴、旅游商品(纪念品)的, 视其投入规模、所获奖项及社会影响,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 过20万元。
2、支持旅游行业标准化创建。对获评旅游行业国家标准、上 海地方标准相应等级的旅游企业,视其投入规模及所获等级给予 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对举办市级以上商旅节庆活动的 旅游及相关企业,视其活动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 给予其总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连续3年以上 组织举办区级主题商旅节庆活动的旅游及相关企业,给予其总投 入额的3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对招徕游客入松游览、住 宿或开展会务、品牌展会、产业论坛等活动的旅游及相关企业, 视其在松消费总额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商贸服务业
1、支持商贸业态集聚。对新引进的大型城市综合体(或购物 中心),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且运营一年内店铺开业 率达70%(含)以上的,根据其对区贡献,给予运营方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奖励。对特色、品牌及连锁经营的商贸服务 业企业根据其产出贡献予以奖励。
2、支持商贸能级提升。对新获评区级、市级、国家级特色商 业街(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实体商贸服务业企业进行便利化、规范化、品牌化和连锁化经营探索,根据其投入情况,给予最高 30%,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3、支持市场整治提升。鼓励街镇(园区)按照属地化原则, 加大专业市场整治改造力度,根据整治改造项目推进进度,分批 给予街镇(园区)不高于整治改造实际投入总额的30%,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园区平台建设
(一)大力发展各类高水平现代产业园区载体。加大对园区支持力度,增强园区发展活力,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园区,经认定,按照园区考核目标超额完成部分的 50%以内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支持优秀园区改善环境、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优化配套、降低企业入驻成本、支持企业发展等。对区贡献特别突出的园区,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上限。
鼓励优秀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在本区开发运营新园区,按照其开发建设投入的 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各地方可结合自身区域实际,对园区开发、运营、维护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及专业实验室等各类专业平台,经认定为区级、市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每平方米 300 元、600 元、1000 元的开办费补贴;其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数达到100家次以上的,经认定,根据其对区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对经认定的松江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提升示范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四新”经济创新基地,给予 50 万元奖励。
四、促进自主品牌建设发展
(一)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创建,提升品牌竞争力。对开展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予 30%的国际商标注册费用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万元。对新获评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 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上海名牌产品”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再次认定为“上海 名牌产品”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每次奖励2万元。
对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效益特别显著的,适当提高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担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批准实施的,以促进标准制定与实施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示范 (试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国家、市、区的工业博览会、技术交易会、军民融合展览会、商品交易会、 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的企业,给予企业50%的参展费补贴,每 家企业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五、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一)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及境外证券公开发行市场等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 业,根据企业挂牌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和挂牌后募集资金及贡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补贴;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根据企 业挂牌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和挂牌后募集资金及贡献情况,给予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贴。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战略新兴板的,享受转板后差额补贴政策。区外企业迁至本区成功挂牌上市的,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松发展。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包括新引进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 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区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区贡献特别突出的,可参照总部企业享 受高管政策。
对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根据其投资规模、实到资金(募集资 金)、行业排名、投资本区企业情况、经济贡献等,给予最高不超 过 1200 万元的开办补贴,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发放。
对其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对金融投资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或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政 府为其提供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贴息贴费等配套服务。
对新引进的其他如财富管理、商业保理、金融服务等新兴金 融机构,经认定,根据其品牌、行业地位、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比照持牌金融机构扶持政策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以上金融机构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本区的,予以便利支 持,并根据项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三)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区贡献,在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对区贡献特别突出的,可参照总部企业享受高管政策。
对资金到位,运营正常、税收贡献突出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200 万元的开办补贴,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发放。对其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对为区内重点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 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附则
对符合多次享受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同一支持类别按照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其中租金补贴测算应优先比照本地区同 类用房市场租金价格。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补贴应适当参考其对本区的贡献情况。
对获得市级相关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 并视企业实际在松发展情况给予一定比例配套。
对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和主管单位给予适 当的配套。
对我区发展具有重要引领性作用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 办法。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