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节能政策】关于引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静府发【2016】15号)
发布时间:2017-06-28 16:06:37
关于引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静府发〔2016〕15号)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引导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污染排放,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原 则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技术应用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实施立体绿化、实施分布式供能、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由区政府予以支持和奖励。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助、奖励两种方式。补助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计算。
第三条 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且生产经营场地也在本区的企业;
2、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生产经营场地在外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外区,但在本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等项目的企业。
(二)扶持范围
1、企业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建筑围护结构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
2、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3、发展绿色建筑、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
4、开展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技术利用的项目;
5、在数据中心、医疗机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务楼等建筑以及工业园区等负荷集中区域,开展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
6、企业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
7、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减排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
8、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减排项目;
9、区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节能减排的工作。
第四条 自主节能改造项目补助
企业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改造后年度总能耗低于改造前年度总能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
由节能服务企业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
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 建筑项目补助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助。对于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按标准煤折算)下降15%以上(含),且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含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工业园区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助1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补助。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补助5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建筑要求: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
(三)立体绿化补助。对利用屋顶、墙面等建筑空间开展的各类立体绿化项目(已享受绿地率抵算的立体绿化项目除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助20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建设要求:立体绿化覆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且符合立体绿化相关技术规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同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第七条 新能源技术应用补助
(一)太阳能光伏补助。对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的项目,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建设要求:光伏设备装机容量不低于10千瓦。
(二)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助。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单个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分布式供能项目补助
企业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给予项目建设单位500 元/千瓦的设备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建设要求:单机规模50千瓦以上(含),且符合《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要求。
第九条 循环经济项目补助
对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园林和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的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评选为国家或上海市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
第十条 降低污染排放奖励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开展技术改造,达到降低污染排放效果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节能量奖励
在年产值或收入不低于上年规模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开展技术改造,改造后年度总能耗比改造前年度总能耗节约5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6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励。
区重点推进的高能耗企业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年度总能耗节约5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6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励。
单个项目节能量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先进单位、个人奖励
(一)先进单位奖励。对取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资质证书、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奖励6万元,银牌奖励4万元,铜牌奖励2万元;取得清洁生产审核资质证书或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励2万元。
(二)先进个人奖励。获得以上补助或奖励的用能企业,可拿出当年度部分补助和奖励资金,对在重点用能设备及节能管理系统高效运行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管理与监督
节能减排扶持资金由企业申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发改委审核确认、报区政府批复后,由区财政统一拨付。
企业拟依照本实施意见申报节能补助或奖励的,须在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正式运行后2个月内,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企业须在符合申报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或经委托具有本市节能量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审核确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复后,专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拨付给申报企业。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供《静安区企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申请表》。
区发改委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区企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效果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付。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能减排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第四至九条不能重复享受,已从其它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区级配套支持的除外)。
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依照本实施意见获得的节能减排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能源消费量、节约能耗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权威部门的解释为准。
第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1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