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登记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24 14:26:00

上海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

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已经2015年12月24日合同能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名录,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特制订本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指导管理部门)

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承办对本市节能服务行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的登记和名录信息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登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节能服务行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企业(含能源审计、评估、咨询、检测等)。

第四条(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实缴注册基本金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有节能服务业务(或相关)的企业。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 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技术职称(中级以上)及节能服务业务相关的工作经验,人数要求3人以上。

(四)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等节能服务的企业,应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证明。

(五)如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登记材料)

企业申请登记按照自愿、诚信的原则,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在上海市节能服务产业网上下载);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三)登记企业的办公场所资料复印件;

(四)相关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含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相关资质等);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管理制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等)。

前款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登记企业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应当附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六条(登记受理)

行业协会常年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免费办理企业登记。具体受理时间为每周二、四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受理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6楼6001室。

经核定予以登记的企业名单由行业协会通过上海市节能服务产业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合同能源管理办公室报备。经登记的企业由行业协会颁发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年。

原国家和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可凭登记申请表(网上下载)、原备案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到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原登录号码保留)。

第七条(登记管理)

(一) “负面清单”管理。行业协会通过制订行业服务规范和标准,实施服务企业负面请单管理(相关管理要求见附件1)。对被相关部门处罚过的(尚在处罚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不诚信行为、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等的企业,由行业协会停止对其服务,列入另册,对情节严重的作出其登记证号作废的决定(或不予受理登记),在上海市节能服务产业网上进行公告,同时定期将负面清单管理情况通报市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其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税收优惠、融资贷款等政策的资格。

(二)实行分级管理。行业协会对已登记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按照规模、人员构成、业绩、信用等级、年度报告等条件进行企业能级动态管理。能级管理分为5个等级(评定办法见附件2)。

(三)报送年度报告。登记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应向行业协会报送反映上年度发展状况的年度报告表及企业信息表,由行业协会汇总分析后形成本市节能服务业年度发展报告。

(四)提交变更信息。经登记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或其他主要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更、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报行业协会。如变更内容涉及到与登记证书不符时,应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办理证书内容修订。

(五)登记证书复核。已登记企业应当于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提出复核申请,由行业协会根据企业登记有效期内“负面清单”、 “年度报告”、“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证书复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重新颁发新的证书。

第八条(提供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服务、项目对接、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平台,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和净化服务环境,视企业登记情况提供相应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发挥证书功效。行业协会为登记企业颁发登记证书,为企业申报财政奖励、税收优惠、工程投标、项目融资等提供依据。

(二)提供咨询服务。行业协会为登记企业申请项目奖励、税收优惠等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三)推介优质企业。行业协会根据用能单位需要,优先推荐经登记且服务质量较好的企业作为项目合作方。

(四)开展信用评价。对有意愿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行业协会从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出发,将联合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五)组织信息发布。行业协会在网站、微信、会员报等平台上,宣传优质服务企业、组织发布重大活动、重要研究成果和新产品新技术等信息。

行业协会对企业提供上市辅导、融资服务等信息另行通知。

第九条(责任及应用解释)

行业协会对企业登记工作应做到客观、公正,工作人员在进行登记及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登记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如违章操作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行业协会每年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行业发展报告及服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本办法由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8日起试行。

附件(请点击右键下载):

行业登记办法附件1(1).doc

行业登记办法附件2.doc

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