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节能政策】《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办〔2017〕82 号)

发布时间:2017-06-28 11:48:34

《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府办〔2017〕82 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条例,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 号)以及相应的配套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市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一)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污染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区节能技术研发水平的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降碳量(或高碳能源替代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单个项目享受的扶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上海市低碳社区创建、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以及市、区政府要求落实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要求。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享受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第六条(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产业节能减排

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 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600 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 万元。支持获得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对获得市级奖励10 万元的项目,给予奖励5 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超过20万元的项目,给予奖励10 万元。

(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 吨标准煤及以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按照800 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按照600 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诊断费按照200 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最高补贴6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 万元。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在500 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三)建筑节能减排

支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且在本区能效对标中,能效水平达到合理值及以上。

绿色建筑项目应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二星级绿色建筑按照5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其中,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在2 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在0.8 万平方米及以上);三星级绿色建筑按照10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其中,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在1 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在0.5 万平方米及以上)。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50 万元。

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100 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体预制率应不低于45%或装配率不低于65%,且具有两项以上的创新技术应用(技术详见沪建建材﹝2017﹞137 号),同时,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应在1.5 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应在1 万平方米及以上)。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 万元。

(四)交通节能减排

支持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年节能量在100 吨标准油及以上,按照1500 元/吨标准油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 万元。支持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油的项目,年燃料替代量在80 吨标准油及以上,按照3000 元/吨标准油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 万元(其中,货运运输项目单车最高补贴10 万元)。

(五)社区节能减排

支持居民区公共部位的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节能量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节能率在20%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 万元。

支持上海市低碳社区创建工作,获批为上海市低碳社区创建试点的单位,按照创建实际投资额给予支持。

(六)可再生能源利用

支持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1 年。奖励标准为:光伏电站0.3 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分别为工、商业用户0.25 元/千瓦时,学校用户0.55 元/千瓦时,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0.4 元/千瓦时。

(七)清洁能源利用

支持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锅炉油改气项目,按照6 万元/蒸吨给予补贴;锅炉油改电项目以及锅炉减氮等污染减排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 万元。当年本类项目补贴总金额较大时,可统筹结转到下一年度拨付。

(八)节能研发和推广

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研发项目,对企业自主研发、经具有国家认证资质或业内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具有明显节能减排效果的技术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 万元。支持高效、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活动,推广的产品应列入国家或上海市发布的节能相关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推广产品数量,按照产品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次活动最高补贴30 万元。

(九)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支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锅炉等特种设备能效测试、节能减排公共服务等基础工作;支持节能减排宣传培训、重大问题或课题研究等能力建设工作;支持对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工作。

(十)先进表彰

支持取得“能效”领跑者等国家和上海市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10 万元,获得市级荣誉奖励5 万元。

(十一)其他节能减排工作

支持国家或本市明确要求本区给予资金配套的节能减排项目,按照国家或本市要求给予扶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金额较大时,可统筹结转到下一年度拨付。支持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用途,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支持。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负责项目申报和审批实施,负责召集项目审核小组(成员包括区商务委、建设交通委、环保局、虹桥办、具体项目管理部门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区商务委、建设交通委、科委、房管局、机管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文化局、体育局、环保局、虹桥办、临空办等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负责主管领域项目的计划编制、初审及后续监管。其中,区商务委负责产业项目;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筑和交通项目;区房管局负责社区项目;区机管局负责党政机关项目;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项目;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卫生系统项目;区文化局负责文化产业项目;区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项目;区科委负责节能研发和推广项目;区环保局负责清洁能源利用项目;区虹桥办负责低碳发展项目;区临空办负责临空园区内项目;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上述领域外其它项目。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每年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各项目管理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报送下年度节能减排项目计划。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按照“十三五”区级政府节能降碳考核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的要求,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求纳入下年度区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项目申报审批流程)

(一)项目申报

每年一季度,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通过纸质发文以及门户网站等社会媒体,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报要求,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二)项目审批

1、初审各项目管理部门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区政府确定节能减排用途的项目,实施部门直接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和区政府关于该项目的批复文件。

2、复审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复审。

3、终审扶持金额或奖励金额在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召集项目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批。扶持金额在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召集项目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分管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的区领导审批。扶持金额在5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召集项目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三)项目公示

审批通过的项目, 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http://www.changning.sh.cn/fgw),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通过审批与公示的项目,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做好信息公开,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负责公开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等信息,并在资金拨付后公开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列入《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项目,按照该办法规定执行,资金由区财政局另行安排。

(三)本办法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 月31 日。

  

附件:附件1、材料清单.docx

     附件2、申请表.docx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宁区财政局

2017 年9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