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节能政策】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时间:2020-08-06 14:10:00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沪交科〔2018〕540号)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贯彻落实《上海市绿色交通“十三五”规划》,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

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技术升级和清洁能源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乳化柴油、液化天然气和电力替代燃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量(燃油替代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节能量(燃油替代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节能技改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对于使用液化天然气替代燃油的项目,所涉及交通工具或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2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单船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含)。

(三)对于使用电能替代燃油的项目,所涉及交通工具或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50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不含本市已有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车)。

(四)对于使用乳化柴油替代燃油的项目,根据燃料替代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3000元给予资助。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资助。对于第(一)、(二)、(三)项,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于第(四)项,单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无不执行生效判决信息,执行期内刑事判决信息,欠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税费以及偷税行政处罚信息等失信信息);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审批、完工和能耗计量等证明材料;

4、按申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市交通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定期发布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相应的申报时间、申报要求和受理单位。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规定,向市交通委指定的受理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评审。受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市交通委将对申报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市交通委根据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公示及核拨程序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报告和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1、公示。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交通委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交通委向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计划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委组织复核后上报。

2、计划下达。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交通委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交通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3、资金核拨。市交通委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并告知市交通委。

(四)工作经费

用于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项目评审、现场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交通委部门预算中。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市交通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二)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应用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中。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滞留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由市有关部门追缴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项目单位三年内申请补贴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后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建交联〔2013〕13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