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节能政策】崇明区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2-02-28 15:50:36
崇明区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沪崇经规〔202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崇明制造业产业结构,打响崇明制造品牌,提升制造业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崇明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总体原则
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崇明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制造业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鼓励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技术创新、品牌创响、协同创新,促进崇明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扶持类别与标准
第三条 企业向园区集中
(一)制造业项目引进与落地
对产业园区新引进落地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经认定符合崇明产业发展导向,按项目设备的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二)乡镇企业向园区集中
对乡镇集中建设区域外现状工业用地上的优质企业,经认定符合崇明产业发展导向,完成搬迁至产业园区、同时原乡镇集中建设区域外自有厂房完成减量化的,给予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条 技术创新
(三)技术改造
1. 生产设备技改。对总投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经备案认定,按项目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环保设备技改。对企业购置环保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备案认定,按项目设备投资的2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创新能力建设
1.企业技术中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2.工业设计中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五)新产品高端突破
对被认定为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专项的首台突破项目或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市级扶持资金的30%配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被认定为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的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给予市级扶持资金的30%配套。
第五条 品牌创响
(六)“专新特新”企业
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新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七)开拓国内市场
对企业参加经国家或省(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内相应级别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参展项目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同一企业、产品及品牌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绿色创先
(八)合同能源管理
对节能量达到50吨标煤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600元/吨标煤的标准对于用能企业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节能新产品
对列入上海市节能新产品目录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清洁生产
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市级绿色工厂创建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一)能源审计
对能耗1000吨以上的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其支出的能效诊断直接费用(包括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审计、水平衡电能平衡鉴定、锅炉热工测试等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用),给予10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协同创新
(十二)对获得市级以上授牌认可的协同创新产业载体和公共服务功能平台,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三)对入驻园区的市级协同创新类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办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前两年免除、第三年减按50%标准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对民营企业获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一二类)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十五)对民营企业获得市级协同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扶持的项目,按市级扶持资金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附则
第八条 操作流程
(一)由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由各乡镇、集团(园区公司)负责辖区内申报工作的宣传、指导、受理和初审,并出具意见是否同意申报;
(三)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区经委将复审结果汇总后报崇明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会审;
(四)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审结果报区政府审核同意,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至企业。
第九条 不予支持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崇明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空间规划的;
(二)未列入本年度崇明区红榜企业名单内的;
(三)项目手续不完整、不齐全的;
(四)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五)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
(六)其他不适合扶持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意见按照区与乡镇(公司)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二)以上扶持项目如与其他产业、人才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四)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本意见由崇明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