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节能政策】《虹口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5 12:06:38
《虹口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虹发改规〔202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工作要求,在碳达峰碳中和上积极作为,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预算。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掘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二、支持对象
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单位,属地化管理和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的建筑,属地化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评估机构和相关节能单位。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支持用能单位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的落后产能。
1.对列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项目的单位,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2.对列入区级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工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对工商业、旅游饭店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节能技术改造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对合同能源管理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投资主
体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局)
2.对水上运输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或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3.支持有利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三)建筑节能减排。
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示范项目。
1.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等,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对项目单位给予1:0.5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2.对本区认定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认定,按市级相关补贴标准,对投资单位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既有建筑节能 改造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获得区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BIM技术应用工地示范项目称号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3.支持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区级分平台的运维升级、建筑 分项计量数据质量的提升、重点用能建筑能效管理提升等建筑能 耗监测和管理项目。(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
(四)交通节能减排。
支持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协助开展航运企业节能降碳工作。
1.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对示范小区给予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万元。(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2.对加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并安装船舶能效管理 系统的水上运输企业,经认定,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 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五)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支持各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能源管理水平提升项目。
1.对用能单位自行开展能源审计的,经认定,按能源审计服务费用总额的80%,对用能单位给予补贴。根据本区节能降碳工作要求,对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的,可由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实施。单个被审计单位一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2.对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组 织验收通过的,经认定,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 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3.对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4.对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12)的有关规定,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用能单位,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六)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创建。
支持各领域的用能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各类国家级及市级的节能低碳绿色试点示范项目。
1.对商场、楼宇、园区以及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经认定,获得市能效“领跑者”金牌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牌者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铜牌者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用能单位获得“国家绿色商场”称号的单位,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区机管局)
2.对成功创建“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经认定,首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复核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文化旅游局)
3.对成功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 区等节能降碳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并支持其持续开展节能低碳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4.支持创建市级低碳发展实践区(含近零排放实践区)。(责任部门:北外滩开发办、区生态环境局)
5.支持公共机构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机关(单位)等示范项目。(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
支持分布式光伏等项目建设,鼓励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聚焦道路隔音棚(架)、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坡改坡”等试点领域和创新应用场景。
1.对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完成并网验收并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经认定,按并网规模给予每千瓦8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2.支持本区可再生能源建设与管理能力提升,包括支持本区可再生能源工作开展的资源排摸、建设方案研究等工作。(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八)污染减排治理。
支持开展污染物治理改造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
1.对本区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化治理项目并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贴条件的,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5配套,最高不超过120万元。(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支持收集并处置全区小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卫生站点及集中隔离观察点医疗废弃物的项目。(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3.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终端(二级)油烟净化设施后端安装油烟在线系统,对安装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单位,且在线数据接入区一网统管平台的,经认定,按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设备最高不超过4000元,单个大型商业综合体最高不超过40 万元。(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九)“双碳”能力建设和节能低碳产品推广。
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能力提升,以及高效、节能、低碳、环保技术应用和产品推广。
1.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支持区域范围内的重点 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的方案研究与工作推进。(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2.对本区年度能耗“双控”工作有标杆示范意义的用能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3.对为本区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政策、业务知识宣传和节能先进产品推广等活动的节能服务主体,自行开展能耗统计监测、节能减排降碳宣传等基础能力提升类项目的本区用能单位,经认定,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 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十)其他。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四、附则
(一)投资总额,是指经责任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专项资金审查流程中发生的第三方审计、认证审核、专家评审费等支出,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经责任部门的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形成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不符合“双碳”发展战略、绿色低碳发展导向的企业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不予以支持。
(四)同一项目可以从优选择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但不可重复享受。
(五)本办法中涉及相关市级文件明确规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金的,如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发生变化,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后至实施日期间的项目,经认定,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