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节能政策】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9 14:20:29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沪交行规〔2022〕5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来源)
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四条(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者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鼓励应用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技术改造、技术升级、新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通过鼓励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或者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标准油及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电力、液化天然气、氢燃料,对本市交通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标准油及以上的项目。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者市政府鼓励支持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以下分别简称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燃油替代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所涉及交通工具或者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节能减排量(燃油替代量)应当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按实际新增节能量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二)对于使用液化天然气替代燃油的船舶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2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单船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三)场内特种设备电能及氢燃料替代燃油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50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四)对于电动船舶项目,按照船舶动力系统成本(包括电池及电力推进系统)的30%予以补贴,其中营运客船给予40%的补贴,单船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电池及推进系统成本以建造船厂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上述支持方式和标准中的一类给予资助。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根据技术发展及市场应用推广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
2.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无不执行生效判决信息,无执行期内刑事判决信息)且纳税状况良好的交通行业单位或者个人;
2.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4.节能减排工作扎实,按时准确上报能耗数据,完成下达的用能指标,支持四新申报、年度考核、能源审计等节能减排工作。
第八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4.项目审批、完工和能耗计量等证明材料;
5.能源替代类项目在本市使用证明或者能源补给材料。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市交通委定期发布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相应的申报时间、申报要求和受理单位等。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指南,向市交通委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评审。市交通委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市交通委根据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公示及核拨程序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报告和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1.公示。通过审核的项目,在“上海交通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交通委向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提交计划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委组织复核后确定是否给予补贴。
2.计划下达。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交通委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交通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3.资金核拨。市交通委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告知市交通委。
(四)项目审核费用
市交通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纳入市交通委部门预算,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不超过4万元。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交通委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检查和动态管理;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稽查和审计,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中。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交通委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同时取消该项目单位或者个人三年内申请补贴资格,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